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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24-03-04 17:35:19 字体大小【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眼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和书法、篆刻作品,增强全体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重点资助以现实主义精神和浪漫主义情怀观照人民的生活、命运、情感,反映人民的喜怒哀乐和气象万千的生活景象,讴歌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描绘祖国秀美山河,具有显著时代意义和历史、文化、学术价值的作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的作品。

  二、资助类型

  本项目包括组织创作项目和个人创作项目。

  (一)组织创作项目资助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且在2024年4月15日之后开展的美术和书法、篆刻作品创作。项目申报主体为从事美术创作、展览、教育的机构或单位。

  (二)个人创作项目资助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创作的美术和书法、篆刻作品。项目申报主体为文艺工作者个人。

  三、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漆画和书法、篆刻等作品创作。

  (一)组织创作项目须创作不少于30件(组)作品。创作作品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整组作品。

  (二)个人创作项目创作作品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整组作品。

  (三)创作作品的尺幅、尺度为: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漆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单件最长边不小于1.2米,应为硬质材料;书法作品单件不小于1×1.8米;篆刻作品单件不小于0.035×0.035米。不在规定尺幅和尺度范围内的作品,应在申报项目时特别注明。

  四、申请额度

  (一)组织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个人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资助方式

  (一)对具备实施条件的组织创作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完成考察采风并召开创作研讨论证会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学术研讨、资料收集、材料购置、作品展览和结集出版等与创作和宣传推广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对立项资助的个人创作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作品修改、展览、研讨、出版等与创作和宣传推广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项目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四)对资助成果,国家艺术基金将与相关文化艺术机构、单位合作,择优组织展览、出版、捐赠和宣传推广等成果运用活动。

  六、申报条件

  (一)申报组织创作项目的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1年4月15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或社团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申报项目的机构或单位应设有面向公众开放的美术作品展览场馆;

  3.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详实、可行的创作活动实施方案;与创作团队成员签署的创作协议,并明确作品归属;已落实资金证明,已落实资金应不少于申请资助资金;

  5.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美术工程资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个人创作项目的文艺工作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要求(符合其中1条即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2)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本人所在地区或所属系统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美术家协会(学会)、画(书)院、美术馆或开设美术创作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机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应由其受聘、就读的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出具推荐意见;

  4.每个项目申报主体可申报1项个人创作项目;

  5.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美术工程资助的作品,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项目主体,在资助项目尚未提交结项验收前,不能参与本年度项目申报。本项目与“国家艺术基金202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不能兼报。

  (三)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美术和书法、篆刻作品,原则上应捐赠给向公众开放的美术作品展览机构。

  七、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4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三)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四)申报组织创作项目的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港澳特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商业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书或社团注册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已落实资金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组织创作活动的工作方案,全部创作团队成员的艺术简介和已签署的创作协议。

  (五)申报组织创作项目应提供创作作品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六)申报个人创作项目的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身份证;港澳特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和中国公民身份的证明;台湾地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受聘艺术机构、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就读院校学生证。

  (七)申报个人创作项目须提供申报项目作品的高清照片,项目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省级及以上展览活动的获奖、参展证书以及代表作品的照片。

  (八)申报材料应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十、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展览、研讨和出版、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一、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6年10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

  (二)组织创作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在面向公众开放的美术作品展览场馆开展创作作品展览活动。

  (三)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标识。项目主体应妥善保管资助项目的作品,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出售、捐赠或变相转让。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编辑:张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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